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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8-02-2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984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关于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

市规划国土发〔2018〕47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注销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形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掌握适用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人民政府全部或部分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人民政府的嘱托直接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工作流程及具体要求,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由集体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负责办理。

二、规范办理注销登记的工作流程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登记部门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参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移交征地材料

各国土分局要加强征地部门与登记部门的工作衔接。征地部门应在集体土地征收结案手续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复印件、《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复印件及实际批准用地坐标移交至登记部门,并同时填写《征地材料移交单》(详见附件1)。

对于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完成征地结案工作,但未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的宗地,应抓紧完成征地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尽快参照本指导意见的办理流程,启动注销登记工作。

(二)向所属区政府提出嘱托建议
登记部门在收到征地部门移交的征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征地批复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各国土分局向所属区政府书面请示办理以上权利内容的注销登记手续(参见附件2)。

(三)接受注销登记嘱托
区政府同意办理注销登记后,向国土分局正式出具《关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嘱托书》(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由集体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登记部门具体办理。

(四)审核
登记部门在收到区政府注销登记嘱托书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规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以及征地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直接注销登记条件的,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并填写《不动产登记审批表》(参见附件3)。

(五)登簿
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将征地审批情况、嘱托办理注销登记情况以及宗地变化情况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及变化情况栏中。

(六)公告
集体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登记部门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将登记结果与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事项一并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集体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登记部门依嘱托办理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载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注销登记的,应将登记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妥善办理部分征收后剩余集体土地的登记

涉及集体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登记部门在公告期满后,参照以下流程继续办理剩余集体土地的登记业务。

(一)通知

登记部门在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依嘱托注销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办理剩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书面通知送达后,登记部门根据权利人是否提出登记申请,分别进行处理。

(二)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申请

权利人在收到登记部门发送的书面通知后,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后剩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出具调查成果

登记部门应以征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土地为对象,重新划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直接依据原登记发证成果及批准的征地范围界址点成果划定界线及计算宗地面积,不再重新指界、重新测量,不涉及相关费用。登记部门还应编制新划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出具宗地界址点成果表等。

3.审核、登簿

登记部门应参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填写《不动产登记审批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收回权利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向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未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收到登记部门要求办理剩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书面通知后,怠于向登记部门提出办理登记申请的,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公告作废
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经合法批准已由后续权利人使用,且后续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部门在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原权利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2.通知

在公告作废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记部门应将《集体土地所有证》作废事项及办理剩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事项书面通知权利人。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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