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沪房管建〔2012〕35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088号),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0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示范项目类型
示范项目类型:装配整体式住宅。
二、申报材料要求
在提交申报材料中应有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申报书(通过初审后填此表)。
三、项目规模与技术要求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又满足以下规模与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得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
建筑规模:装配整体式住宅地上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单体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15%及以上的预制钢筋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住宅。
装配整体式住宅外墙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新建商品住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全装修。
四、扶持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元;对预制装配率达到2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2.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居住社区中的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600万;
3.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要求
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项目取得立项批文后,在设计或在建阶段皆可申报;已竣工项目,竣工备案时间在申报时间一年以内的可以申报。
六、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市建设交通委。
“四高”优秀小区中满足70%以上节能标准以及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要求的其他新建住宅示范项目,可先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装配整体式住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七、合同管理和资金下达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装配整体式住宅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竣工备案后,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