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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日期:2017-08-28 点击:126次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7-08-28 点击:748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28 点击:260次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7-08-28 点击:168次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租金配租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监督举报的办理参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实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28 点击:91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要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切实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28 点击:312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求证。对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7-08-28 点击:11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日期:2017-08-28 点击:119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8 点击:156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7-08-28 点击:122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用好政策,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通过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联合会审、绿色通道等方式,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办事手续,缩短项目审批周期;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规范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政府将建立区(县)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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