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公租房住宅和非住宅保证金收益各自由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分别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市级财政统一管理。业主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计收的非住宅保证金产生的收益书面告知市公租局,由市公租局代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解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各区县要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十二五”期间总体任务目标,提前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等。结合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适当增加重点新城和城市发展新区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除用于解决本区县保障性住房家庭需求外,统筹安排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办法颁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办法,即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标志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创新政策、完善机制、筹措资金,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审计、银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主动与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对因原单位破产、经营期满、撤销等各种历史原因形成无人管理的房屋,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能力管理的,可以办理托管或移交,并承担相应的托管或移交费用。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无法查找上级主管部门的,在妥善解决历史欠账、配套问题,落实移交管理费用后,移交给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纳入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2012年2月13日)。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