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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9-14 点击:275次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对被定为C类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质量安全生产警示会,对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告诫;将该工程项目及所属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作为各项质量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

  •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415次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 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和比例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263次

    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和比例的通知。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前,已经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个案,不予调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结合铁路战线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调整额度及比例。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7-09-14 点击:261次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的监察工作,对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238次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并告知行政监察机关。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272次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被拆迁房屋用途不明确的,应由拆迁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后,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房屋的依据。

  •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日期:2017-09-14 点击:219次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首次办理包含新增租赁房屋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租赁关系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两种情形。新增租赁房屋是指报告期内新增租赁房屋发生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租赁关系是指报告期内原在册租赁房屋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合同登记备案。

  • 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14 点击:201次

    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日期:2017-09-14 点击:231次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申请家庭如对本规定的认定办法有异议的,对现行的住房保障办法有异议的,暂不受理其申请;对已受理的暂停对其进行其他住房保障程序。待政策调整后再进行处理。

  • 苏州市区关于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9-14 点击:352次

    苏州市区关于鼓励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政府补贴的实施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加注“政府补贴购房”字样,写明“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结算购房款时扣除“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然后,凭《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购房合同和“资格证明”每季度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结算一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结付补贴款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补贴购房”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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