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2-1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
归属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
归属界定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停车新政”工作要求,尽快解决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问题,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的界定。
二、职责分工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交警、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本辖区内单位门前停车泊位权属的界定。
三、界定内容
1.单位门前经过“三结合”[交警、城管、社区(市民)三结合]设置的停车泊位。
2.产权单位对停车泊位权属存在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资料(产权单位土地证、产权证、产权单位所属建筑竣工总平面蓝图、产权单位营业执照等)。
四、界定原则
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泊位使用权属产权单位所有;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由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泊位所在位置权属有争议的,由区城管办协调,在兼顾产权单位停车需要和社会车辆停放需求的基础上,制订合理妥善的处置方案。
五、界定程序
1.产权单位向所在区城管办申请界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城管办对产权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受理。
3.区城管办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界定结果,报市城管办备案;市城管办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区城管办根据备案结果正式回复。
4.停车泊位使用权经界定属产权单位所有的,产权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结果报区城管办备案,并按要求做好设施维护工作,接受工商、物价、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市政设施和停车收费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5.因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产权单位所属停车泊位的,产权单位应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六、争议处置
产权单位对界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牵头,市、区城管办参加,会同公安交警、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协调解决。
七、相关说明
1.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交警部门施划,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实施管理。产权单位有异议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2.鉴于停车泊位权属界定职能转移,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部门应做好工作衔接。公安交警部门已界定的道路停车泊位,以其界定结果为准;已受理尚未界定的,按原定程序界定处理。新的停车泊位权属界定申请由区城管部门受理,各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及时将所有界定资料移交所在区城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