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并承担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市新一轮“十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建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林水局、外经贸局、经合办等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对重点项目开展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涉及民生及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农林水项目:以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内流域治理、水库和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生态林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民用机场、码头、航道、高速公路和公路主干线、交通枢纽、大型场站建设等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城市轨道交通、河道整治、城市防洪、绿化、能源、电网、邮电通讯、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生态环境改善以及保障性住宅建设等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加快发展八大门类现代服务业、形成高层次的产业结构、打造长三角现代服务业中心为重点,主要考虑大型休闲度假区、重要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特色街区、高档次商务中心、物流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业、城市综合体等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风景名胜保护和社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生保障类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较大设施项目。
(六)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体现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主要考虑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企业搬迁等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七) 其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
六、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预安排项目、年度重点预备项目和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三类:
(一)年度重点预安排项目是指已列入五年重点项目规划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且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二)年度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程序和前期工作,当年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年度重点实施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新开工、续建和计划投产项目。
七、年度新增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申报重点预安排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报重点预备项目;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可申报重点实施项目。
(二)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获得《项目服务联系单》后可申报重点预安排项目;获得项目核准后可申报重点预备项目;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可申报重点实施项目。
(三)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的备案类的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备案后可申报重点预安排项目;获得规划选址、环评、土地预审等有关行政许可后可申报重点预备项目;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可申报重点实施项目。
八、市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并确定:
(一)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发展(经济)改革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三)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于每年2月份公布。
(四)需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向省发改委申报。
九、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用地规模(含使用农用地情况)、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其他必要资料。
十、上一年度尚未建成的重点实施项目可结转为当年度重点实施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在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可转为重点实施项目;重点预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后可转为重点预备项目或重点实施项目。
十一、市发改委根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于每年3月份编制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市重点预备项目及预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新开工项目节点计划》。
十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
十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十四、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十五、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和主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已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监管。
十七、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并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本地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其主管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无重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
(六)协助省、市重点项目单位做好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
(七)按要求向市发改委报送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进展等有关信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十九、建立分级协调制度。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按分级协调的原则开展协调。市重点办全面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推进和总协调工作,研究、协调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具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市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一级协调。市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了解所属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根据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对于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市重点办协调。
(二)市重点办负责二级协调。市重点办原则上每月牵头召开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协调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本级权限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协调。
(三)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三级协调。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市重点办提交的协调事项,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市重点办负责跟踪、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十、建立通报督查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按季或按月分别汇总统计全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和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项目督办情况通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督查活动。
二十一、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市重点办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考核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74号)精神,以及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各责任单位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同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发挥效能监察工作机制的作用,推动重点项目有效实施。
二十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即进入“绿色通道”。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14号)精神执行。
二十三、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8〕60号)以及市发改委、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两区、五县(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杭发改重点〔2008〕57号)精神执行。
二十四、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发改委预算,用于重点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后评估、年度考核奖励等。
二十五、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时,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对绩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六、市政府各类补助、扶持资金的安排,应优先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并在规定的补助、扶持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
二十七、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热、燃油、燃气、排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二十八、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九、市重点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交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费(自行修复);
(二)减半征收大市政配套费;
(三)协议代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建成后按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缴纳。
三十、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03〕9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