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2-20
关于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机制、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效率,督促建筑施工项目部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机制、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激励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及外地在蓉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差异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及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为A、B、C三种类型,分类标准为:
(一) A类
该项目部(项目经理)近两年内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
(1)未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2)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超过一次的;
(4)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未因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投诉的;
(5)承建的项目均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和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的;
(6)项目安全综合评价均为优良的。
(二)C类
该项目部(项目经理)近两年内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2)因质量安全隐患、扬尘污染等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3)因质量安全隐患、扬尘污染原因,受到一次全面停工整改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因不良施工行为或质量投诉被媒体曝光的,影响恶劣的;
(6)项目安全综合评价结论有不合格的;
(7)因施工原因造成大面积加固补强的。
其他项目为B类。
第五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监督竣工工程施工现场分类情况、具体分数上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质量监督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对工程进行打分并分类,安全监督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工程进行打分并分类。
第六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施工现场分类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将排序前后20名的工程项目情况在市建信网、市建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七条 对A类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对排名前20名的A类工程项目部授予“施工管理优秀项目部”称号,并按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7年度最佳项目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134号)规定,开启绿色通道,简化报建手续。
第八条 对A类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按照法定最低次数进行;对B类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严格按照必检和随机抽查的正常次数执行;对C类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除严格执行必检和正常随机抽查外,增加两次以上随机抽查次数。
第九条 每年对A类工程项目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监督检查中达不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关闭绿色通道,并取消“施工管理优秀项目部(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条 对被定为C类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质量安全生产警示会,对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告诫;将该工程项目及所属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作为各项质量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
对C类工程项目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C类工程项目通过不断完善工作达标后也能升为B类或A类工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