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中城市的房价较高且逐年攀升,准夫妻共同按揭购买房产现象也在增多,按揭购房既可婚后共同居住又可作为投资手段之一。但是,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基于面子观念在婚前未能明确房产的权属以及详细约定还款数额、方式等事宜,导致婚姻破裂时财产纠纷增多,尤其涉及房产分割时易产生矛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审判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几种典型的离婚房屋分割纠纷。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还贷
王某在和刘某结婚前一个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60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所有证。王某从银行贷款36万元人民币,计划婚后和刘某共同偿还。结婚3年后,王某和刘某共同偿还了36万元贷款。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刘某认为该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较大比例的贷款,那么该房产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即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令房屋产权人按照实际共同支付贷款的数额对应补偿对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还贷并取得房产证
金某在和肖某结婚前交纳了购房首付款71万元,买下了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结婚两年后,金某和肖某共同偿还了69万元的贷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金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了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通常将购买房屋付出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准。房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对增值部分按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进行分割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院可以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
婚前一方结清全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
杨某的父母给杨某买了北京某区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杨某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期间杨某与何某闪婚,之后杨某取得了房产证。后杨某发现与何某性格不和于是起诉离婚。何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已经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因为房屋购买的全部款项都由一方支付,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积极性,该房屋为一方所有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较难处理,尤其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视。审理中,主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建议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注意交易记录、贷款支付记录的保存,以便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
法官建议,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倡导全新的婚姻财产理念,抛开传统的面子观念,在纠纷未产生时先做到“亲兄弟,明算账”,婚前可约定财产协议或做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约定双方对该房产享有的具体比例,及时明确房产的权属,以保障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