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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专栏简介

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 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日期:2016-06-28 点击:1301次

    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主体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双方不是平等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协议条款不必经双方平等协商,征地过程都是行政行为等特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 拆迁中,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
    日期:2016-06-28 点击:278次

    拆迁中,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 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日期:2016-05-10 点击:322次

    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主体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双方不是平等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协议条款不必经双方平等协商,征地过程都是行政行为等特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 违规建筑遇到拆迁能否获得赔偿
    日期:2016-04-06 点击:296次

    违规建筑遇到拆迁能否获得赔偿(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房屋面积有错误、补偿决定被撤销
    日期:2016-03-30 点击:289次

    房屋面积有错误、补偿决定被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日期:2016-03-27 点击:312次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 关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日期:2016-03-06 点击:332次

    关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 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情形,亦应认定优先权
    日期:2016-02-20 点击:377次

    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情形,亦应认定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重点应在于以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故应适用于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情形。

  • 违法拆迁,长期未予安置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6-02-10 点击:334次

    违法拆迁,长期未予安置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行政机关违法拆迁致被拆迁人长期未安置补偿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满足的,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 北京市公房拆迁补偿相关问题
    日期:2016-02-10 点击:302次

    北京市公房拆迁补偿相关问题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依法变更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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