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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专栏简介

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
    日期:2023-01-07 点击:163次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因标的房屋被依法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卖方。考虑到所购房屋物权因拆迁而消灭,买方已无法取得标的房屋的产权。卖方作为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 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某镇政府、第三人某居委会确认强拆违法及赔偿案—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确认违法是否应予赔
    日期:2023-01-06 点击:148次

    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某镇政府、第三人某居委会确认强拆违法及赔偿案—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确认违法是否应予赔偿

  •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日期:2022-12-31 点击:133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本案的焦点是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应向他人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住建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对依法行政的公众监督。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之所以要求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也是阳光征收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意,且条例也明确了是向该地块的所有被征收人,而不是以外的人公开。

  • 房屋买卖未过户,被征收时,拆迁补偿款应当这样分配
    日期:2022-12-29 点击:46次

    房屋买卖未过户,被征收时,拆迁补偿款应当这样分配当房屋被征收时,卖房人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出卖给买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实践中,征收部门可直接与实际买受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
    日期:2022-12-27 点击:53次

    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关于自行拆除的期限,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 回迁安置房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怎么处理
    日期:2022-12-15 点击:110次

    回迁安置房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怎么处理行政机关因未建造符合约定类型的安置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地方规章、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应当被依法判决确认违法。同时,由于行政机关未建造符合约定类型最低条件的安置房,当事人不接受不符合约定类型最低条件的安置房,判决继续履行协议没有实际意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行政机关应当对不履行交房义务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应提供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
    日期:2022-12-13 点击:66次

    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应提供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故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承租猪圈遇拆迁,生猪搬迁补偿款该归谁
    日期:2022-12-07 点击:52次

    承租猪圈遇拆迁,生猪搬迁补偿款该归谁养猪场搬迁损失评估、搬迁事实均发生在承租期间,虽然双方补充约定“搬迁费归承租方”内容比较笼统,并未明确费用具体名录,但根据搬迁损失评估清单,结合评估时各项设施所有权归属、生猪养殖情况,可以厘清100余万元搬迁补偿费用中的各项赔偿项目的所有权归属,而周某仅主张应当归其享有的养殖生猪补偿权益,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 政府没有给予工业用地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是否违法
    日期:2022-12-02 点击:106次

    政府没有给予工业用地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是否违法给予产权调换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要有可供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资源。在土地存量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因客观上难以提供工业用地和非住宅房源,补偿决定和补偿方案没有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系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现状作出的合理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

  • 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后又原址重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日期:2022-12-01 点击:208次

    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后又原址重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当事人原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该村村委会已向其提供了过渡房保障其临时居住权利,其在村委会统一回迁安置之前又到已拆房屋所在位置上建设房屋,但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修建的合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故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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