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在被拆除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情况下,因强拆行为导致的租金损失应予赔偿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上述规定可知,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的是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用益物权即设立,登记与否不影响该权利的得丧变更。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如何确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是均等分配还是实行差别待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司法权无权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正是体现了此种考虑,所以,按照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外嫁女”及其子女合法享有的村民安置补偿待遇应当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承租人是否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且起诉人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寻求救济。
住房安置对象资格的界定参考案例住房安置对象资格的界定,需从两个维度予以考量:1.系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即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籍农业人口;2.系因本次征地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且房屋被拆迁。
民法典实施后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土地,搬迁补偿利益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长期租赁合同”)超过法定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部分无效。[1]但目前,我国土地及房屋租赁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这类长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租赁标的(土地或房屋)的长期使用权,且大多已根据自身实际使用需要在租赁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等,以此形成了承租人对租赁土地或房屋长期、稳定的实际占有、控制及使用,并对于租赁土地或房屋的长期使用享有期待利益。
拆迁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来界定需安置对象及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如何确定,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因此而利益受损,如将征迁公告发布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征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房回迁安置前出生的人员就不能获得安置;如将回迁安置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则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去世人员的家属可能会觉得利益受损。所以,只要该时点的确定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就无明显不当。
关于养殖场被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被拆除建筑物的建筑类型及补偿标准问题,经调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其他同类型养殖厂建筑类型的拆迁补偿情况,并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按同类情况下最高标准的一等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在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强制清除时间、涉案地上物具体情况、当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变化等因素,坚持了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应得补偿的原则,较为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以“宅”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以“宅”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