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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专栏简介

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 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43次

    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规定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主要手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生态退耕和耕地补充等指标,决定着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对该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的可能性提出明确的意见,防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而没有建设用地致使无法如期开工,造成浪费和损失。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48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 按照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效益后,将提出一部分收益建立库区发展基金,扶持征地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同时,地方政府也对征地移民采取许多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给予各方面补贴等。 

  •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51次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在当地予以公告。公告的方式应当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能了解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的内容要具体、详细,使征用土地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能明白征用土地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和得到的相应补偿的数量。对政府确定的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要求。

  •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819次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在权属发生争议后,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他方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政府处理。

  • 关于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日期:2013-06-14 点击:358次

    关于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的规定

  • 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18次

    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增加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稳定性,更好的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由上可以看出,这一条比原来的规定大大前进了一步,特别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土地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275次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以外的人来讲的,它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给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设定的一项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如违反这项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日期:2013-06-14 点击:1157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因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抵押终止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消灭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或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 关于土地登记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15次

    关于土地登记制度的规定 所谓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须进行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目前,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73次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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