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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安置补偿

补偿费被“冒领”,是否一定起诉冒领人

日期:2016-07-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金某承包了村集体水田若干亩,2014年9月因县政府修建水库征收金家征田为0.956亩,按当时双方签订征收协议中的水田价每亩20740元计算,全部征收款为19827.4元。当金某到相关部门领到该征收款时,告知被村村长全部“代”结账了,并被金某所在村民小组组长以其欠交宗族祠堂基建款为由扣抵。为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寻求司法帮助,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金某以组长未经自己授权代理领取征收款,并擅自处分“属于”自己土地征收款,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其退回所领取属于自己的全部征收款,并将村长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金某与县政府签订修建水库水田征收协议属于民事法律上合同关系,合同相对关系人是金某与县政府,金某在没有委托合同和追认的情况下,金某应该以县政府作为被告,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征收协议,至于已经被第三人领取的征收款应该由政府自行负责。

【管析】

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条例》第七条征地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果树花卉补偿,房屋补偿费,残地补偿,迁移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赁权损失补偿,承包人利益、土地使用人及其他相邻人权利受损补偿。第八条严格遵守征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权利人的原则,用于被征地人的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用的7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提取,截留,拖欠,贪污,挪用,私分征地补偿款。

国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农村土地承包过程经常发生事宜,虽然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是,承包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属于承包农户自己。绝大部分由承包使用权所得到经济补偿属于相对人户自己,实际补偿费是对承包户失地后的生活来源之保障。因此,政策和法律保护合法征收承包土地所产生的补偿费不受侵犯,只要村民依据自治原则,都是得到允许的。

本案金某与县政府签定征收协议,双方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这一行为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调准范围,除因该宗土地所有权所取得补偿费属于集体村民共同享有之外,其他补偿应该属于金某家庭所取得,也可以认为与“村长”、“组长”职衔没有任何直接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存在村级与村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

在没有金某委托情况下,第三人(村长、组长)从县政府处领取属于金某的补偿金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金某与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所涉及属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部分,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相对人应该由金某与政府,政府将补偿费转给村组长,表象上是助人为乐,实际是属于政府履行协议义务错误,等于未履行征收费支付给金某的义务。

如果坚持“第一种意见”,行使保护金某土地补偿金不受侵害,即;以“村组长”为被告,讨回属于自己的补偿费,就等于默认本来没有委托代理之行为,也就是放弃土地征收协议中一方违约责任的追究。面临“补偿费用作宗族祠堂基建款扣抵”的不利现实,金某等于选择了“死胡同”。若金某与村组织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无疑此意见是非议,但是扣抵行为也是违法的。

据此,笔者认为,金某按照第二种意见,以县政府作为被告,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征收协议,直接向金某支付相关土地补偿金。至于以“找村组长代领”作为辩解、推脱,应予驳回,这不是“一拳打十里,十里有人抵”的道理。就个案衡量,本意见(建议)既符合协议所规定的要求,别无争议,又利于自己诉讼的目的顺利执行。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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