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
土地互换后,承包户多耕种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农村的资产、资源、资金(统称三资)清理,是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进行合理清查、整顿和完善,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引申出的问题是,互换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且互换土地的一方是某村第九小组还是某村委会,当诉讼至法院时权属仍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案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为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标在于放活经营权的同时,不损害农民利益。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则为放活经营权的具体举措之一。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存在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不论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关于印发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选编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检、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一种土地权利证书,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土地权利经行政登记后颁发给权利人的凭证。通常而言,对于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证明效力上优于其他证据。由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故在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
村委会有权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吗?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晋江市某村委会、陈某明知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且陈某非该村组织成员,双方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夏高凤诉原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案实践中,因分不清“权”和“证”的关系,错误采用注销“证”的方式注销“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只有依法取得不动产后,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拥有合法不动产权利的证书。通过该案的审理,厘清了先有“权利”后有“登记”,先有“权利消失”才有“注销登记”的关系,行政机关不能用“注销登记”方式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非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文件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在性质上属于证权文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登记造册颁证,是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并非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农村土地归谁所有?农村土地经过多次运动和立法变动,1950年《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和地主土地没收充公。1962年《土地改革法》确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制,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