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发包土地是否有效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曹萌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原告某镇政府为招商引资与被告张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农村集体用地约800亩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张某用作生态园建设,在该合同签订前的磋商阶段,涉案土地村委会在分别征求所涉800亩土地的有关农户意见时均同意集中统一对外发包并谈好每年使用土地的价格,村委会将能够集中连片的235亩土地在合同签订后由原告某镇政府交付被告张某使用。其他565亩土地因村民自行种植,或者承包给其他人种植而未能交付。后因被告张某长期拖欠承包金导致村委会不能如期兑现农户土地租金引发纠纷。原告某镇政府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原告无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合同应归于无效,而张某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原告某镇政府将剩余的565亩土地交付给被告张某。
争议的处理:1、原告某镇政府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未交付的565亩土地是否应当交付。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承包合同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所在土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村委会所属的村民,因某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不具备发包涉案土地的主体资格,应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应当退还已交付的235亩土地,剩余565亩土地亦不再交付。
第二种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案的原告某镇政府虽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村委会参与整个发包的全过程并已征询涉案土地的农户意见,村委会以实际行为已同意原告某镇政府以其名义与被告张某签订合同将800亩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原告某镇政府已取得村委会事实上的授权具备了对该800亩土地的对外发包的主体资格和发包权,且该土地承包合同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当前土地流转形势政策的要求。因此,原告某镇政府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已交付的235土地合同继续履行。对未交付的565亩土地,因村民自种或自行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的,实际已成为交付不能,故对于565亩土地不再交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已成为必然趋势,有利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让愿意并有能力的土地经营者在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有更好的产能。本案中某镇政府与被告张某在签订承包合同后,村委会即将集中连片的235亩土地交由镇政府交付张某经营,村委会以实际行为授权同意镇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发包,从而奠定了镇政府的发包的主体资格和发包权,因此,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退一步讲,如果认定合同无效,被告张某要返还已交付的235亩土地,因张某对已经营的土地进行大量的投入并对土地进行了多年的培植,张某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对张某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与当下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符。至于未交付的565亩土地,因后续由村民自行种植或承包给他人种植,客观上已交付不能,也即构成了履行不能,可不予交付。该案经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中院判决维持,后至省高院再审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