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历程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允许一部分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流转市场的新规定。随后,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增减挂钩”政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其他条件。除了上述四项条件外,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常还存在着其他限定性条件,比如,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入市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约定期限、用途和条件等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的债务该如何承担考虑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社会结构演化背景下,部分家庭成员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承包家庭收益的情况愈发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免除了此类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徐某乙多年未参与家庭承包经营,可以不承担原所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
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第三种类型。
农村常见法律知识之农村土地篇土地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汇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司法实践中关于“出嫁女”村民资格和待遇的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妇女结婚并非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一般讲,“出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其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