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经过多次运动和立法变动,1950年《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和地主土地没收充公。1962年《土地改革法》确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制,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各地在确权登记时首先要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