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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专栏简介

农村土地

  • 论耕地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日期:2025-03-22 点击:1次

    耕地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土地法治中的制度创新。本着立法谦抑的基本理念,如果现行法律制度足以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就不必另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循此而论,检视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运行实效,回溯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制度成因,不仅是践行科学立法原则的当然之举,更是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赋能耕地保护的前置步骤。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日期:2025-03-21 点击:2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4-08-20 点击:22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性质的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行为,并非来自于行政机关的颁证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能当然的否定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离婚后户口未迁走的外姓女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
    日期:2024-08-04 点击:22次

    离婚后户口未迁走的外姓女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民主程序是否影响流转合同效力的案例
    日期:2024-06-24 点击:19次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时民主程序是否影响流转合同效力的案例“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系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发承包时所作出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流转。

  • 转让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以发包方同意为合同的有效要件
    日期:2024-06-22 点击:33次

    转让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以发包方同意为合同的有效要件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日期:2024-06-20 点击:13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日期:2024-06-20 点击:26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未生效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日期:2024-06-20 点击:21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无效

  •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
    日期:2024-05-30 点击:30次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在农民集体。但是,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来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属性和权利来源,不仅面临农民集体因无主体资格而无法出资的困境,也无法得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仅享有经营管理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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