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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专栏简介

农村土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刘相茹、徐春诉被珲春市政府
    日期:2024-04-26 点击:10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刘相茹、徐春诉被珲春市政府土地确认案

  • 哪些人可以成为土地共有人?
    日期:2024-04-22 点击:32次

    哪些人可以成为土地共有人?农村子女大中专毕业之后选择在城市工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判定:一种是有稳定工作,比如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等等,这样他们就已经不再是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当中成员了,确权时一般也不能作为土地确权共有人登记;另一种则是自谋职业或者在小企业打工,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 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收储,这三者存在哪些区别?
    日期:2024-02-08 点击:24次

    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收储,这三者存在哪些区别?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日期:2024-02-08 点击:33次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 耕地保护重点知识10问10答
    日期:2024-02-08 点击:20次

    耕地保护重点知识10问10答耕地“进出平衡”针对的是“非粮化”,其核心是“转一补一”,是农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农用地内部,即:对经依法批准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均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针对的是“非农化”,其核心是“占一补一”,是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建设占用,即: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28 点击:22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土地经营权是依土地经营权合同设立的,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兼具债、物性质的权利,在审查土地经营权效力时应依照合同规则审查土地经营权合同,而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应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环节,并且法院可以适用合同规则直接审理,不需要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证之诉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23-12-22 点击:19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后者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细化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认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

  • 离异妇女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日期:2023-12-22 点击:29次

    离异妇女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村民小组在其自治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就征用土地补偿款经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方案,规定已经结婚但户籍未迁移的村民不参与分配。虽然议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决定的分配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对集体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平等分配权。经向双方释法,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遂撤回起诉。

  • 土地互换后,承包户多耕种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日期:2023-11-27 点击:29次

    土地互换后,承包户多耕种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农村的资产、资源、资金(统称三资)清理,是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进行合理清查、整顿和完善,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引申出的问题是,互换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且互换土地的一方是某村第九小组还是某村委会,当诉讼至法院时权属仍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案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日期:2023-11-26 点击:13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为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标在于放活经营权的同时,不损害农民利益。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则为放活经营权的具体举措之一。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存在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不论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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