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可以想建就建吗我国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和最严格的的耕地保护制度。也就是说,规划为农用地的土地,必须经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用于建设。怎么确定能否转为建设用地呢,那就要查询这块地的政策分区。
农村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吗城乡规划则将土地分为建设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管制,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为2大类,9中类和14小类。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
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诉讼双方能力不对等现象较为突出,被征地农民就征地补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普遍存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表述不准确、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时机不恰当、证据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易于陷入重复诉讼、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再加之极个别当事人和代理人不理性维权,不仅浪费了社会和司法成本,也给及时定分止争带来障碍。
农村建设用地的分类、重要性及管理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整个农村现代化进程。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在规划和利用农村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确保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过半数的村民或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并未规定过半数户的代表是否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农村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的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享有为前提的权利。因此,在承包人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能被继承。但是,承包人生前对土地所投入的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仍然应当移转给承包人的继承人比较合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如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因为法律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主体身份未作特别要求,土地经营权应当属于单纯的财产性权利,所以在土地经营权人死亡时,该土地经营权本身应当属于其遗产范围,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