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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吗?

日期:2023-10-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村委会有权出售集体土地给“外村人”吗?

基本案情

1994年4月1日,陈某与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达成买卖协议,由陈某向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购买23亩土地,双方约定地价每亩1.3万元。当日,陈某支付购地款29.9万元,许某代表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收款单据。2022年9月20日,陈某确认林木补偿款1.41万元。

陈某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某与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关于购买23亩土地的协议无效;2.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返还陈某购地款29.9万元及利息;3.支付陈某林木补偿款1.41万元。

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关于购买23亩土地的协议无效;2.陈某支付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费1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在明知陈某非本村组织成员,却将案涉土地转让给陈某,并收取购地款29.9万元,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返还,土地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应自行承担;陈某明知案涉土地非建设用地,仍购置用于建设厂房,且2002年土地被征收时其已知悉案涉土地买卖协议无履行可能,直至2022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对其自身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故陈某主张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支付购地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主张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应向其支付林木补偿款1.41万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陈某、晋江市某村民委员会均不服本院判决并提起上诉。经二审判决维持。

法官说法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晋江市某村委会、陈某明知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且陈某非该村组织成员,双方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来源:晋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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