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
司法实践中关于“出嫁女”村民资格和待遇的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妇女结婚并非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一般讲,“出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其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因素。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口头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法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村民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备案登记不会导致互换协议无效,但为了出现纠纷时,有理有据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纠纷,村民之间应该签订书面互换协议,并及时申请备案登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耕种邻居承包地多年是否必然成为自己的“囊中之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承包地依法进行了变更或调整。《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户进城落户的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身份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一方面,尚无证据证明村委会收回了老滨户的承包地。
镇政府发包土地是否有效承包合同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所在土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村委会所属的村民,因某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不具备发包涉案土地的主体资格,应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应当退还已交付的235亩土地,剩余565亩土地亦不再交付。
关于土地使用性质是否发生变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增加收益,对土地进行开挖改造,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约100亩土地开挖成成片蟹塘,实际进行养殖套养近3年,对此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十户村民未提出异议。2018年11月,被告与其他村民重新签订流转协议,对土地用途变更为种植、养殖套养。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变更了土地使用性质,提出异议。
村民优先受偿土地流转租金8万元对于土地流转金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系由村委会得到村民授权后统一对外签订,但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议权和收益权,土地流转产生的收益理应归村民所有。本案中,考虑到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所带来的生活保障,在取得其他债权人放弃参与分配权的基础上,法院参照适用,优先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助力乡村振兴。
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社待遇的村规是否能作为土地分配的依据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社待遇,经某已外嫁所以无法享受土地分配款的请求。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经某及子女遂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三万五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认为经某及子女户籍未迁出,且在村委会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应享受相关的土地分配款,于是判决支持了经某及子女的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践中,常见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虽不存在采挖或进行非农建设等毁坏耕地的行为,但其长时间在耕地上堆放大量鹅卵石,破坏了土壤环境,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致使土地失去耕种条件,达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程度,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案刘某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解除与刘春某之间的流转关系,即要求行使流转自主权。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承包人流转自主权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规定,这就导致部分承包人基于个人利益随意要求解除合同,损害其他多数人利益。对于是否可以支持承包人的流转自主权,应当从“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出发,融入《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规定的新精神,在《土地承包法》第32、34条规定的基础上,从限制保护土地承包权人流转自主权的角度,结合《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条款对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作出平衡裁决,维护交易稳定、实现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