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拆迁利益分配以房屋共有比例计算父母去世后姐妹双方并未进行法定继承,亦无分家单或协议,因此法院依据便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结合涉案拆迁政策以及姐姐常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客观上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涉案被拆迁的原十间房屋由姐妹按照六比四的比例继承所有,因房屋已被拆迁,故两姐妹根据继承房屋比例分割拆迁利益。
翻建房屋不影响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与普通标的物灭失的“彻底性”不同,农村房屋被拆除后宅基地依然存在,而非“整体性”的彻底灭失。新房的形成是拆除原有旧房并在原宅院内建设而成,不宜简单认定新房仅为翻建人所有,而应将翻建成的新房仍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分家单效力判断以实际履行公平合理为原则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以及闫某夫妇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涉诉宅院内的实际情况,且无证据证明闫某夫妇就《分家单》的内容持有反对意见,同时该《分家单》亦考虑到另外两子的相应份额,由大儿子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事实上大儿子确向另外两子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双方已按照该《分家单》实际履行多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判断以一户一宅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
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