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民想要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着“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应当履行法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条件和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363条的规定,至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从设定土地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而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2)从权利内容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而宅基地权人只能占有、使用;(3)从权利人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广泛,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仅限于集体组织的成员。
集体土地上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当事人以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当事人虽主张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但未提供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且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本村房屋卖“外村人"之后遇征收拆迁,补偿款应归谁所有在该试点区域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外的人购买该区域内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但在非试点地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外的人购买该区域内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城郊农村房屋相对城市商品房的价格确实优惠不少,但在购买城郊农村房屋时要注意审查该房屋是否能够流转,以免后期产生纠纷,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哪几种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拆迁利益分配以房屋共有比例计算父母去世后姐妹双方并未进行法定继承,亦无分家单或协议,因此法院依据便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结合涉案拆迁政策以及姐姐常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客观上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涉案被拆迁的原十间房屋由姐妹按照六比四的比例继承所有,因房屋已被拆迁,故两姐妹根据继承房屋比例分割拆迁利益。
翻建房屋不影响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与普通标的物灭失的“彻底性”不同,农村房屋被拆除后宅基地依然存在,而非“整体性”的彻底灭失。新房的形成是拆除原有旧房并在原宅院内建设而成,不宜简单认定新房仅为翻建人所有,而应将翻建成的新房仍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分家单效力判断以实际履行公平合理为原则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以及闫某夫妇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涉诉宅院内的实际情况,且无证据证明闫某夫妇就《分家单》的内容持有反对意见,同时该《分家单》亦考虑到另外两子的相应份额,由大儿子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事实上大儿子确向另外两子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双方已按照该《分家单》实际履行多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判断以一户一宅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