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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日期:2020-09-28 点击:48次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日期:2020-09-28 点击:52次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进一步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 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
    日期:2020-09-28 点击:115次

    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 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
    日期:2020-09-28 点击:218次

    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 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
    日期:2020-09-28 点击:90次

    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日期:2020-09-28 点击:151次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日期:2020-09-28 点击:111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0-09-28 点击:132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日期:2020-09-28 点击:170次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 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2020-09-28 点击:98次

    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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