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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日期:2021-03-13 点击:67次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66次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80次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日期:2021-03-13 点击:150次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1)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2)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3)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157次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3)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62次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知道哪些内容
    日期:2021-03-12 点击:42次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知道哪些内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不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决定的救济
    日期:2021-02-20 点击:131次

    不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决定的救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且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的行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其他规定寻求救济。

  • 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日期:2021-02-05 点击:150次

    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诉区政府虽提供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但并未提供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确有不当。但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 最高法: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
    日期:2021-01-27 点击:72次

    最高法: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无论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千万不能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你再也没有资格建造!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一旦房屋拆除,你所有的权利将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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