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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宅基地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判断以一户一宅为原则

日期:2020-10-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判断以一户一宅为原则

【基本案情】

李某与高某夫妻育有儿子两人,高某于2018年过世,因大儿子一直占用夫妻俩的房屋,李某遂起诉两子要求确认宅院内房屋均归其所有,小儿子未发表意见,大儿子主张房屋系由其出资翻建,且李某与高某曾口头答应将房屋赠与给他,再者,即使没有赠与,现在他也是依法继承母亲留下的宅基地和房屋,因此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查,涉诉宅院在1993年确权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某,其大儿子在该村另分配有宅基地一处。1996年房屋翻建大儿子确有出资出力。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本案中,高某去世后,李某仍为该户内人口,李某大儿子在该村已另分配有宅基地,故该涉诉宅院内的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过程中的权属问题。宅基地确权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某,翻建后的房产亦应属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大儿子在该村另分配有宅基地一处,如再获此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即使是其出资在涉诉宅院内建房,其出资建房的行为可得到金钱补偿,应另行向李某主张债权。另,涉诉房产属李某与高某夫妇的共同财产,高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高某的遗产。本案中,大儿子作为高某的继承人有权向李某主张折价继承高某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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