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本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作适当分析。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案例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农户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作为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其家庭成员享有共同使用、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是否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4)权籍调査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