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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常识专栏简介

物业管理常识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日期:2021-11-28 点击:244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是谁
    日期:2021-11-18 点击:231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是谁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故,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

  • 小区哪些事项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日期:2021-01-18 点击:1111次

    小区哪些事项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并不是要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而是需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参与表决人数要求。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二是表决同意人数要求。决定前款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怎么办
    日期:2021-01-18 点击:182次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怎么办现实中,有的业主并不是故意拒交物业费,而是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而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物业公司改进,甚至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上是否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

  • 业主如何分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如何分摊收益
    日期:2021-01-18 点击:476次

    业主如何分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如何分摊收益对于费用的分担和收益的分配,遵循的原则就是:如果全体业主有约定,比如通过业主大会以业主公约的形式加以明确,则依照约定的分担和分配方式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也就是房产证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面积大的多些,面积小的少些。

  • 民法典中个别业主擅自在楼顶建花圃,其他业主如何维权
    日期:2021-01-10 点击:3356次

    民法典中个别业主擅自在楼顶建花圃,其他业主如何维权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民法典中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应如何使用
    日期:2021-01-10 点击:1229次

    民法典中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应如何使用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车位通常分为地下车库和地面车位,地下车库一般属于开发商规划车位,开发商一般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加以确定具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地面车位一般是通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些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 民法典中小区电梯、楼房外墙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日期:2021-01-10 点击:652次

    民法典中小区电梯、楼房外墙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73.28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比如电梯、楼房外墙等产生的广告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民法典中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将小区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外人
    日期:2021-01-10 点击:1466次

    民法典中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将小区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外人《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绿地、停车库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可分割,不能分割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换言之,没有小区的房子专有部分所有权,也就自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 民法典中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是否合法
    日期:2021-01-10 点击:553次

    民法典中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般来说,封闭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违反开发规划,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是侵权行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恢复绿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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