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中,关于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委员有着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与指导和协助。
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要求小区: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才能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可以参考下边的流程:
方法/步骤
第一步:提出申请。 由小区全部业主的20%以上签字表示同意,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步:核实调查。 通过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对小区入住率和业主意见进行调查。确保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并90%以上住户表示同意,符合成立条件,可组织下一步的工作。
第三步:成立临时筹备组。由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组成一个临时筹备组。
第四步:制定规约和制度。 由临时筹备组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公约》(草案)、指定选举办法;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和名单,明确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做好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五步:将由临时筹备组拟定的章程,公约,候选人名单及个人情况,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首次召开的时间在小区内公示,并告知每个入住的业主。公示3-7天。
第六步:召开业主大会。 大会临时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等成员。
第七步:申请备案。如果大会没有问题,由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准备以下资料:(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2)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3)业主委员会公示名单元原件:(4)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文件。
至此,业主大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