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哪些事项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俗话说,“小区是咱家,治理靠大家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下列9类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然,共同决定并不是要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而是需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参与表决人数要求。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二是表决同意人数要求。决定前款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