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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常识专栏简介

物业管理常识

  •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日期:2023-12-30 点击:65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若干裁判观点
    日期:2023-12-22 点击:65次

    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若干裁判观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终152号]: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是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所作的行政指导行为,被上诉人的该项职责并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林溪郡小区依法暂不具备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 拒缴物业费,这些理由充分吗?
    日期:2023-12-21 点击:45次

    拒缴物业费,这些理由充分吗?物业费,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向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收取的费用。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对于保障住宅小区生活品质、实现物业增值保值具有重要意义。发生物业合同纠纷时,业主能否通过拒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数起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 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未成立新的业委会,业主权益何去何从?
    日期:2023-12-20 点击:144次

    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未成立新的业委会,业主权益何去何从?业委会任期届满意味着当届业委会已经丧失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不能继续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本案中,二审法院在已查明第一届华新业委会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仍列第一届华新业委会为被上诉人继续审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再审。再审时,应查明是否选出新一届业委会,若已选出新一届业委会,通知其参加诉讼。若未选出新一届业委会,应依据相关规定,变更相关主体为诉讼当事人。

  • 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日期:2023-12-16 点击:49次

    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和标准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当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时,可以适当减少业主物业管理费的缴纳,其目的在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物业管理企业因业主不支付任何费用而造成重大损失。

  • 物业管理收费的概念和构成
    日期:2023-12-16 点击:42次

    物业管理收费的概念和构成公共管理费用是物业管理企业向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其基本项目包括: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办公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公共设施和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以及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当然还包括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 开发商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日期:2023-12-14 点击:46次

    开发商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未出售商品房的产权方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也属于业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主要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部分房屋未销售出去之前,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开发商。另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对剩余未销售房屋的权利义务也具有实际影响,若完全否定开发商的参与权,尤其是未出售商品房有较多面积时,也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分析
    日期:2023-12-01 点击:65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多发,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究其原因,既有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业主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融合较差,行政部门监管缺失、监管措施单一、监管力度不强等因素。

  • 业主无需集中供暖时,是否仍然需要交纳取暖费?
    日期:2023-11-28 点击:56次

    业主无需集中供暖时,是否仍然需要交纳取暖费?业主和供暖公司的争议焦点为“业主无需集中供暖时,是否仍然需要交纳取暖费”?按照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日期:2023-11-10 点击:93次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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