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春栋律师 王家律师
一、单个业主不具备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主体资格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终193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单个业主不具有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上诉人成立后的备案行为,属于全体业主对东方丽都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事项。虽然上诉人的成立及上诉人对该小区事务的管理活动与业主个体的利益有关联,但单个业主并不具有独立处分、决策小区公共事务的权利。二被上诉人在该小区的总户数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均未过半,故不具有对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审原告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业主大会的指导系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终152号]: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是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所作的行政指导行为,被上诉人的该项职责并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林溪郡小区依法暂不具备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交相关文件,文件不齐或者存在明显缺陷的,构成撤销备案的事由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行终170号]:关于被诉备案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案中,原审被告睢阳区房管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缺少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也存在登记备案表中参加大会应到票权数、实到票权数空白的问题,故原审被告睢阳区房管所对上诉人名门城业委会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形式。原审法院判决撤销睢阳区房管所作出的备案登记并无不当。
四、成立业主大会不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27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成立的主体是业主。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做好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可见,召开业主大会并非锦钰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