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下)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中的“户",并不特指户籍(户口)登记中的 “户"。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民事行为原则,具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以作为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家庭",并未限定为户籍登记在一起的同一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上)2010年4月28日,被告以委托人的身份与半壁店村经合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虽 2008年原告齐某甲与被告离婚、被告亦非原告徐某甲生物学上的父亲,但原告齐某甲、徐某甲的户口均未迁出亦未丧失半壁店村集体成员身份,故原告齐某甲、徐某甲仍应为被告所代表的原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本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农村家庭户主代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但实际上,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是按照家庭实际人口数量计算确定的,不论年龄、性别。因此,在家庭内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是可以分割的。
未成年家庭成员物权的保护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村改居”政策实施中家庭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分割,随着“村改居"政策的实施,家庭成员由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量化形成原村民每人均享有分红资格的财产收入,承包责任田收入转化为以户为单位发放的安置补偿金
各方出资人对出资数额举证均达不到充分的标准如何认定翻建房屋的权属离婚诉忪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常常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法院惯例是在离婚诉忪中对该财产部分通常不加以涉及,当事人选择另案起诉
分户建房协议能否作为拆迁补偿受益的依据判定家族成员间签订的分户建房协议是否可作为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受益的依据。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最终均判决约定俗成的私人协议不具备认定土地拆迁补偿受益主体的效力,虽然结果一致,但一审和二审在裁判理由上却有所不同
无产权房的使用权分割对于有产权的房产,由于产权登记一般明确,法律规定也相对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房产分割方式和范围无较大的争议。但在房产分割中,除了产权房,还存在着其他一些类型房产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分歧,其中主要是无产权房。
分家析产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参与分割农村房屋在很多农村地区,基本认为出嫁的女儿对于父母家的房屋没有继承权。而上述案件的裁判恰恰反驳了这种观点,支持了出嫁女儿或者说长期不在家居住的女儿同样享有对其娘家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利继承或是分割,只要其户口尚在该房屋;而对于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翻建的房屋,只有其有出资,同样享有共有权,分割时有权参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