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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村改居”政策实施中家庭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分割

日期:2017-12-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6次 [字体: ] 背景色:        

“村改居”政策实施中家庭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分割
——王甲诉王乙等分家析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甲
被告:王乙、郭丙、王丁、王戊
基本案情
被告郭丙、王乙1981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王乙系再婚,婚后于1982 年9月16日生育一女王丁,1984年8月20日生育一子王茂,被告王乙与前妻1979 年1月15日生育一子王甲,与被告王乙、郭丙共同生活。因家庭矛盾,被告郭丙于2008年年底离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以下简称137号自建楼)在外租房居住。2013年1 1月18日被告郭丙、王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新疆德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137号自建楼进行了测绘,形成了新德旺测字20130012一1面积测量成果报告。同时查明,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水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37号自建楼为原告王甲、被告王乙、郭丙、王丁、王戊五人共有,该判决书审理查明:2001年7月底,原、被告一家经协商,将被告王乙母亲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平房推倒,重新翻建了二层楼房(含地下室)。此次翻建共花费13万元,其中11万元是原告王甲出租地皮的钱。2003年10月20 日,被告郭丙分两次从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青苗补偿款57500元和8000元,领款表中载明补偿人数为5人;被告郭丙还领取征地补偿款392000元(扣款后实际领取385463元),该领款表中载明征地补偿按户发放。2003年7月,原、被告一家人商量,决定将原二层翻修至五层楼房,共花费40万元左右。2008 年9月18日,经被告王乙申请,137号自建楼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王乙,并核发房屋产权证,载明137号自建楼总楼层6层,1一2层(建筑面积为559.9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43.42平方米)有产权登记,3层以上(面积930,68平方米)没有规划、建设、审批、登记等手续为超建层数。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问题是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哪些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哪些部分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中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部分家庭成员的份额如何确定,以及宅基地是否应当与地上房屋一同分割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要求分割137号自建楼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均同意按实际出资额按份分割,只是被告郭丙与其他原、被告主张分割的份额不同。对于137号自建楼原告及四被告出资份额,原、被告均认可翻建二层楼房(含地下室)时原告王甲出资1 1万元,原、被告亦认可二次翻修五人每人出资为13100元[(57500元+ 8000元)÷ 5人]。对于征地补偿款385463元被告郭丙主张该款发生在其与被告王乙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农村土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结合被告王乙出示的五组征地发放补偿表中负责征地补偿款发放人员。村民31户"的书面备注,征地补偿款应系按户发放,因此,被告郭内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郭丙主张翻修二层除去王甲出资11万元,剩余2万元自己与被告王乙各1 万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王乙主张系家庭共同财产,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结合翻修当时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生活,家庭收人主要来源于土地收益、房屋出租收益的实际情况,本院确认2万元为五人共有。对于被告郭丙主张卧龙小区房屋系自己与被告王乙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落户在原告王甲名下,出资额应当从原告王甲137号自建楼出资额中扣除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山同本院认定被告郭丙出示收款收据的意见。综上,137号自建楼原告王甲的出资部分为 204192.60元[ I l万元+ 13100元+(385463元÷ 5人+ 20000元÷ 5人),被告王乙、郭丙、王丁、王戊出资部分均为94192.60元(13100元+ 385463元÷ 5人+ 20000元÷ 5人)。对于被告郭丙要求137号自建楼应当将房屋和宅基地一并分割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被告郭丙要求分割宅基地与本案分割原、被告家庭共有财产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对于被告郭丙主张自己目前使用房屋均不朝阳的意见,根据被告郭丙的陈述,137号自建楼共有10间不朝阳房屋,其目前分得5间房屋中有3间不朝阳,本案判决被告王乙分得4间房屋中有3间不朝阳、被告王丁分得8整间房屋中有4间不朝阳,受137号自建楼布局、走向限制,本案不再作调整。综上,对于137号自建楼有产权登记的部分,本院依法分割,对于3层以上超建部分,本院分割由原、被告临时居住,不作为原、被告主张所有权的依据。原、被告应保障137号自建楼楼梯、楼道合理使用,正常通行,不得影响相互的生活和居住。根据137号自建楼房屋布局、走向,并考虑有利用于原、被告生活、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新德旺测字× × × × × × × ×一× 号测绘报告中标注的地下室套内面积6平方米、库房套内面积5.71平方米、105 号、106号、205号、206号、207号房屋归原告王甲所有。测绘报告中标注的305 号、307号(含306卫生间)、308号、四层自住1、五层自住2房屋由原告王甲临时居住(详见后附测绘报告);
2、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新德旺测字× × × × × × × ×一× 号测绘报告中标注的库房套内面积60平方米、208号房屋归被告王乙所有。测绘报告中标注的309号、405号、501号房屋由被告王乙临时居住(详见后附测绘报告)
3、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新德旺测字× × × × × × × ×一× 号测绘报告中标注的地下室套内面积19.73平方米、库房套内面积37.33平方米(测绘报告中标注209号房屋地面直下对应面积)、209号房屋归被告郭丙所有。测绘报告中标注的310号、406号、502号以及601号房屋套内面积12.84平方米由被告郭丙临时居住(详见后附测绘报告);
4、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新德旺测字× × × × × × × ×一× 号测绘报告中标注的地下室套内面积3,26平方米、101号、102号、201号、202号房屋归被告王丁所有。测绘报告中标注的301号、302号、401号、402号以及五层自住1套内面积42平方米由被告王丁临时居住(详见后附测绘报告);
5、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新德旺测字× × × × × × × ×一× 号测绘报告中标注的地下室套内面积8.27平方米、库房套内面积10.70平方米、 103号、104号、203号、204号房屋归被告王戊所有。测绘报告中标注的303号、 304号、403号、404号、五层自住1套内面积47.45平方米以及601号房屋套内面积12.84平方米由被告王戊临时居住(详见后附测绘报告);
上述房屋涉及水、电、暖、有线电视、无线网络、燃气等费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本判决确定所有人、临时居住人承担,之前各类费用由原居住人承担;
6、驳回被告郭丙要求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601室自己与被告王乙出资93260 元折抵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37号自建楼原告王甲出资部分的主张.
法官后语
本案原、被告为农村户口的家庭居民,随着“村改居"政策的实施,家庭成员由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量化形成原村民每人均享有分红资格的财产收入,承包责任田收入转化为以户为单位发放的安置补偿金。本案中父母子女为一户,根据农村土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所在村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偿款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享有相同份额,被告王乙母亲为一独立户,因责任田、宅基地征收后发放的补偿款为其个人财产,其遗留给长孙王甲,即为原告王甲个人财产。关于137号自建楼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进行区分的问题,一方面要考虑自建楼的建设时间,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建楼建设资金来源,本院在查明以上两方面事实后,认为自建楼整,体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并确认了出资份额,按比例进行划分,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关于被告郭丙要求分割宅基地的归属,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撤村建居范围内的进进出出即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宅基地均不属于本案原、被告享有物权的不动产,直接驳回被告该请求影响其向合法所有权人主张权利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本案的审理,也引发笔者的深思。该案原、被告围绕137号自建楼进行过长达 6年的行政诉忪,本案诉讼已是被告王乙与郭丙经过3年离婚诉讼后提起的分家析产诉忪。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不断加大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居民一夜暴富,因财产分割引发了许多相关案件,使家庭父母子女分崩离析、妻离子散,反目为仇,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件。面对定期几十万的分红所得、源源不断的自建楼出租收益,为钱生怨、生恨的矛盾冲突频频发生,如何处理好亲情维系与钱财分割问的利益平衡,如何让富裕了的农民过上和谐的幸福生活,在一定限度上也成为“村改居"政策实施期间当地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大力弘扬中华家冥美德,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规范广大群众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农民群众的理财经营观念要进行有力有效的引导,使农民群众在失去土地后,能够开辟新的创业增收渠道,可以通过专业培训、集体带头、群众参与等多种经营合作模式,让农民群众有事干有钱挣,而不是领取补偿款后坐吃山空,胡作非为,引导他们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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