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案例
居间合同委托人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委托人擅自解除买卖合同未履行配合居间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理由为:居间合同中关于委托人不配合居间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需向居间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居间合同中的有效条款,居间人与委托人应依约履行,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义务促成委托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后,委托人未经过居间人同意擅自解除买卖合同,客观上导致房产过户手续的不能履行,属于不配合居间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形,应依据居间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是我们平常所称的“跳单”。“跳单”又称“跳中介”,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有市民在接受中介服务的时候也会因为服务不到位,业务员夸大其辞,更多的是因为中介费用过高等原因而有过“跳单”的念头。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中介作为一个职业,业务员在联系客户、引导客户看房的时候也在付出劳动和心血,若发生“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同时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
未有出卖人签字,房产中介自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办法官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相对性等角度出发,向双方就本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双方的责任。最后,两个房产中介认识到其向原告俞大叔作出的单方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向原告退还中介费并按约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房屋中介经营者表示,经此纠纷,吃一堑长一智,意识到了其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并表示今后以更严谨的态度对待房屋买卖双方。
房屋不符“满五唯一” 能否因此拒付中介费在二手房交易中,“满五唯一”(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因可免征营业税等税费而倍受购房者青睐。但购房者也要擦亮眼睛辨别房屋是否真的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并做好书面约定。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房屋不符“满五唯一”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方突然反悔,法院:中介费还得付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该案承办法官陈春花说,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订立,因被告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但并不影响中介合同的依法成立。
“跳单”违约 法院如何判房屋中介合同纠纷是中介合同纠纷发生的集中领域。《民法典》将原来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其新增的关于“跳单”的条款即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定义了“跳单”行为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由于中介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对“跳单”情形及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或显失公平,则需按《民法典》本条规定进行处理,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推动中介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中介追讨解除购房合同后的中介费 法院为何判决驳回顾某、王某在订立中介服务协议后,积极办理银行贷款、网签手续,在发现地下室渗水后仍然主动提出解决方案,表明其遵循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其在发现渗水的严重程度超出其预想并得不到解决时,也及时通过发函及诉讼途径积极寻求解决,避免了各方损失的扩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了中介公司对房屋有审查义务,顾某、王某在签订合同后发现了中介公司未作提示提醒的房屋质量问题,致其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顾某、王某显然对交易最终没有完成不存在任何过错。
促成房产交易协议成立 买房爽约不免中介费用本案中,在房产中介的服务下,李某与陈某达成房屋买卖合意,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房产中介据此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陈某因资金问题放弃购买权,致合同未能按约履行,陈某之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房产中介要求陈某负担买卖双方的中介费用,于法有据。法院按合同价款的1%计算,故房产中介应获得双方的中介费用为1960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陈某给付房产中介费用19600元。
宣称“零首付”吸引并促成房屋交易,购房者反悔后能否请求中介费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除了负有如实报告、提供媒介服务、协助交易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专业职责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本案中,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送“零首付”的宣传,而所谓的“零首付”并不真实,其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为吸引一些存在资金短缺的购房者。原告虽然促成买卖双方在房管部门签署了《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但确认书系抬高房价套取高额度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署,其居间行为违反中介机构的基本职业规范和行为操守,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还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和税费负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应要求委托人周某支付报酬,遂作出上述判决。
房产中介非法获取业主信息 罚款两万元张某在未核实提供人身份等信息且未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个人信息,擅自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搜寻房源,其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据此裁定准予对张某经营的房产中介罚款两万元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