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案例
房地产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格式条款侵犯委托人知情权、选择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看楼协议时,未在附表中填写房屋坐落地址即要求委托人承诺所看房屋为第一次所看,该行为侵犯了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格式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
看房后换中介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涉案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均发布了卖房信息,原告并不具有出售该房屋的独家代理,其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孟某是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得知的房源信息,被告孟某作为买房者其有权力选择更信赖的中介公司达成最后交易。但是鉴于被告孟某确实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及磋商价款等服务,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审管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2000元。
未告知限购政策,中介被起诉!没能买上房,却还支付了一大笔违约金,李女士气愤不已。她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该对相关政策非常了解,并且她卖出的房屋也是通过同一个中介介绍出售,对她离异的情况已经知晓。在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却未告知她并不符合购房资格,还促成她再次购房,造成了损失。中介公司应该返还中介费,并承担她向卖家支付的违约金。
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因违法违规而无效的,是否应支付居间费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违法违规而无效,是否支付居间费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居间人依据建设工程居间服务协议主张居间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易落空,房产中介索要中介费该不该支持?随着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交易日趋频繁,双方更愿意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进行交易,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但即便有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没能顺利达成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中介服务费,存在争议,房地产中介公司将委托人诉至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
交易落空,房产中介索要中介费该不该支持随着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交易日趋频繁,双方更愿意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进行交易,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但即便有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没能顺利达成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中介服务费,存在争议,房地产中介公司将委托人诉至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介费少写一个零,16万变1.6万 法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按照真实合意确定合同内容与效力诚信是金,不可钻“笔误”之空。实事求是、恪守履约是诚实守信的应有之意。本案中,虽然笔误是中介机构原因所致,但委托人黄女士因此而否认双方之间已就服务费达成的合意,明显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仍须按照合意金额补足服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找中介购房又跳单 是否构成违约李某是否“跳单”,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要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李某通过A中介和B中介两家公司获得房源信息,最终选择了报价低的B中介公司成交,并不属于利用A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机会,故不属于恶意“跳单”,不构成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