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房能否分家析产(上)
1.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2004号
〔案情〗孙某乙与曹×系夫妻关系。孙某甲系二人之子。宋某与孙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丙。2012年10月,宋某与孙某甲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孙某丙由宋某抚养。宋某与孙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六郎庄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孙某乙(乙方)签订了《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于2011年12月签订了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因新农村建设需要,须拆迁乙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村小狮子胡同×号院房屋并腾退乙方使用的宅基地。双方经协商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120.42平方米,安置人口为5人,分别是孙某乙、曹×(独立户)、孙某甲、宋某、新生儿(独立户)。(2)乙方转换、购买安置房如下:①六郎庄新村×号楼×单元×号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89.02平方米;②六郎庄新村×号楼×单元×号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89.02平方米;③六郎庄新村×号楼 ×单元×号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5,89平方米;④六郎庄新村×号楼×单元×号1 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7.51平方米;共计4套,总建筑面积271.44平方米。(3)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0:1)和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置换安置楼房面积,若面积不足或剩余,按以下办法处理:.根据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置换后,若安置楼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271.44平方米,依据本次搬迁腾退方案,应补交购房款根据安置人口置换,安置楼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29.58平方米,依据本次搬迁腾退方案,应补交购房款.....(5)乙方在合法有效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6,12平方米,依据本次搬迁腾退方案及参照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 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经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价款99,866元;乙方应补交购房款627,448元,乙方置换安置房超出乙方腾退宅基地面积部分应补交的购房款,由甲方从乙方搬迁应得的地上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奖励中扣抵。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扣抵购房款后总款为1,407,577.8元。根据《六郎庄搬迁腾退方案》中第三章搬迁腾退补偿安置第12条规定,本地区搬迁腾退实行宅基地面积置换,按认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建筑面积。对被拆除的合法有效宅基地内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1)被搬迁腾退人家中人口多而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少的,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后,可按认定人口人均50平方米补足安置房面积,补足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500 元购买。因楼房户型原因超出部分不得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5800元购买。(2)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被腾退人置换成套安置楼房后,所剩余面积不足置换最小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4万元货币补偿,人均不足50 平方米补足的,不享受此规定。
宋某、孙某丙在原审法院诉称,宋某同孙某甲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通过海淀区山后法庭调解离婚,经法院调解婚生子孙某丙归宋某抚养,案号为(2012)海民初字第2巧18号。孙某乙和曹×为夫妻关系,孙某甲为其子。2011年12月9 日位于海淀区海淀乡六郎庄村小狮子胡同×号院被拆迁,拆迁协议中宋某和孙某丙被列为安置人。按照《六郎庄搬迁腾退方案》的规定,其中有宋某和孙某丙的相关拆迁利益,但是被告未对此进行支付和确认。在前述宋某和孙某甲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案房屋未建成和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未作出处理。现涉案房屋已经建设完毕,并已经交房。为维护宋某和孙某丙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六郎庄新村×号楼×单元×号1居室和×号楼×单元×号1居室归宋某和孙某丙居住使用。
孙某甲孙某乙、曹×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宋某、孙某丙的意见,此房是孙某乙与曹×的共同财产,宋某与孙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在孙某乙夫妇的房中居住,对此房无相应权利。故不同意宋某、孙某丙的诉讼请求。
〔审理〗《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后双方离婚,对于女方及其抚养的子女请求分配拆迁利益的,法院应当根据拆迁协议中的不同补偿项目,确定女方及子女应享有的利益。本案中,根据六郎庄搬迁腾退方案的规定,被搬迁腾退人是指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原告为安置人口,应当根据拆迁协议中的补偿项目分配拆迁利益。根据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翻扩建有无贡献、六郎庄地区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不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亦未支持其要求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请求。判决:驳回宋某、孙某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