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案例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关于离婚时两限房分割疑难问题辨析离婚时两限房的分割,涉及国家政策与法律规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问题。两限房性质上的特殊性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两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产的供应对象为一方或其父母等成员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故不能简单地依据出资主体、签购时间等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但在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主张分家析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其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居住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因此,其有很强的保障功能。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房产拆迁时尚未出生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社区8组中苑98号房屋属罗某乙户的拆迁安置房,邓某作为拆迁当时罗某乙户的户内人员,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权利份额。现因邓某与罗某甲已离婚,邓某为此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符合我国《物权法》第99条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四被告认为邓某不属于案涉房屋共有权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房产拆迁时尚未出生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上)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邵某丙与窦某乙享有的份额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已经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故对拆迁补偿款,邵某丙不应再享受权益。邵某乙在房屋建造时未出生,拆迁前亦未成年,故邵某乙不享有拆迁房屋上的相关权益。
房产拆迁时尚未出生能否分得拆迁利益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着重审查: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程度。分析家庭财产是分家析产的重要内容,分割家庭财产在尊重家庭成员财产约定协议和意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贡献程度,这种贡献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劳务、家事管理等付出
违法建房能否分家析产(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争议涉及拆迁安置房,作为被安置的对象即陈某乙和陈某甲双方在拆迁安置中作为一户进行。通过双方陈述表明,当时安置为两层本来就是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
违法建房能否分家析产(上)《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违法房屋能否要求分家析产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首先审查,《物权法》第30条规定了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可以设立和消灭物权,但其成立的前提则是合法建造,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而确认违法建筑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是否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