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房能否分家析产(下)
案号:(2014)宿中民终字第0059号
〖案情〗陈某乙育有四子,长子陈某甲、次子陈某丙、三子陈某丁、四子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分别于1981年、1986年、1987年成家后均独立生活,陈某乙和陈某甲一直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陈某乙和陈某甲共同的承包地自2000 年以后被征用,2006年在原属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当地政府将陈某乙和陈某甲就地安置于泗阳县众兴镇某小区第二、第三层房屋内,配套安置了一楼车库,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一楼车库中间有一道东西隔墙,均有进户门。
2011年下半年陈某甲与他人同居,且于2012年7月领取结婚证,后与陈某乙产生矛盾。陈某乙遂起诉,主张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某小区第二层及车库归其所有陈某甲则辩称,该房屋是陈某甲拆迁时的安置房,并非与陈某乙共同所有,陈某乙无权要求分割。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争议涉及拆迁安置房,作为被安置的对象即陈某乙和陈某甲双方在拆迁安置中作为一户进行。通过双方陈述表明,当时安置为两层本来就是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一员即陈某乙当然对安置房屋享有其相关权益。从本案争议的房屋结构及方便双方生活的实际情况看,陈某乙主张该房屋的第二层及其南侧车库归其占有、使用、收益并无不当,予以准许。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有权归陈某乙所有,陈某甲应当协助陈某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争议的房屋其他部分归陈某甲占有、使用、收益。一审判决: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某小区第二层房屋及其车库的东西隔墙南侧归陈某乙占有、使用、收益;上述房屋的第三层及其车库的东西隔墙北侧归陈某甲占有、使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