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案例
崔某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房屋机会,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名为买房,实为炒房,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称“零首付”吸引并促成房屋交易 购房者反悔后能否请求中介费该案系中介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除了负有如实报告、提供媒介服务、协助交易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专业职责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本案中,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送“零首付”的宣传,而所谓的“零首付”并不真实,其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为吸引一些存在资金短缺的购房者。原告虽然促成买卖双方在房管部门签署了《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但确认书系抬高房价套取高额度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署,其居间行为违反中介机构的基本职业规范和行为操守,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还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和税费负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应要求委托人周某支付报酬,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介费心费力帮助客户找到满意的房源,签订合同时,买方却绕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约,这种买房时“跳单”的行为令中介方很是头疼。近日,铜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965条关于买家“跳单”的新条款,成功化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中介公司虚假宣传“满五唯一”买房人多缴纳的过户税费由中介赔偿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是否属于“满五唯一”会对税费负担产生直接影响,进而会影响交易价格和合同履行。作为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审核、注意义务,本案的中介公司不仅在网上平台发布了错误的房源信息,而且在买方进一步向其核实时仍表明“满五唯一”的房屋信息属实,误导了买房人吴某自愿在交易合同中约定承担所有的过户税费,最终造成买房人多缴纳了卖方个人所得税9万多元。故判决由中介公司对吴某支出的9万多元税费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贷款逾期办理,购房者能否拒付中介费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承诺协助买方办理二手房购房贷款资格,促成合同签订。后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动,导致买方未能按约如期办理贷款。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房产中介要求购房者支付中介费30%尾款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父母对子女婚后购置房屋的大额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首先认定夫妻是否就债务达成合意。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
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该购房款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本案中,当事人均认可二原告出资43万元为二被告购买房屋。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来看,二原告支付房款时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现被告王某主张该购房出资是二原告的赠与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案涉款项应视为二原告以帮助子女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原被告双方系借贷关系,二被告对案涉款项负有偿还义务。
小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顾先生、顾太太放弃对房子赠与合同的权利主张,小辉同意父母在房子中居住至百年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并向父母书面道歉。
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是否要父母双方共同代理,现在各地未成年人房主很多,在日常工作中,登记机构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这种代理行为是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代理,还是只要其中一方代理即可,在业内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