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案例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法院查封夫妻共有房屋的,能否拍卖配偶的财产份额法院执行夫妻共有房屋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份额,而不得执行其配偶应得的财产份额。若夫妻未约定共有房屋份额,亦未能提供购买该房屋出资额的相关证据,应视为等额享有,法院可以处置该房屋50%的份额并应保障配偶的优先购买权。
婚都离了,还能再要求分割房产吗关于涉诉宅院内原有的六间北房的归属。前述房屋原系双方婚内共同购置所得,未分割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但之后双方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处理,即约定房产归池先生所有。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视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一方后,可以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3个条件
离异家庭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登记申请问题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虑,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和安全,这也尊重了离异父母双方各自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同时,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这也是登记中程序控制的一种方式,但登记机构对此书面保证只是形式审核,若因处分是否“为维护被 监护人利益”而发生争议,则需要由法院根据各种事实材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政策要求作出综合判断。
离婚时无产权凭证的自建房屋不能分割所有权时,该如何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确定一方享有使用权,酌情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过户费由谁承担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所以,离婚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虽然方强和李玲在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方悦所有,但在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方悦名下前,不产生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变动情况的公示效果。换言之,如果方强在此期间将该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方悦将因此丧失对房产的所有权。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可以请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咋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程青是李莹参与办理的一起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因离婚时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程青将前夫汪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房产登记时与前夫约定的份额分割房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程青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
夫妻离婚后,一方另案提起房屋分割诉讼,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过分迟延处理离婚请求,当财产分割涉及评估或者举证较为复杂情形时,通常会选择先请求法院就离婚本身做出处理,离婚之后,再另案主张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后一案应当是前一案的延续,在法律适用上亦应当保持一致。如将此情形下的前后两案在管辖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婚姻家庭类法律的立法目的,且极易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