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案例
离婚时无产权凭证的自建房屋不能分割所有权时,该如何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确定一方享有使用权,酌情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过户费由谁承担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所以,离婚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虽然方强和李玲在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方悦所有,但在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方悦名下前,不产生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变动情况的公示效果。换言之,如果方强在此期间将该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方悦将因此丧失对房产的所有权。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可以请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咋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程青是李莹参与办理的一起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因离婚时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程青将前夫汪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房产登记时与前夫约定的份额分割房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程青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
夫妻离婚后,一方另案提起房屋分割诉讼,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过分迟延处理离婚请求,当财产分割涉及评估或者举证较为复杂情形时,通常会选择先请求法院就离婚本身做出处理,离婚之后,再另案主张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后一案应当是前一案的延续,在法律适用上亦应当保持一致。如将此情形下的前后两案在管辖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婚姻家庭类法律的立法目的,且极易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如果女方存在再婚、与他人同居、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或允许他人居住使用、对该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破坏等任意情形,女方即立刻丧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男方可随时要求女方腾离该房屋,并有权要求女方赔偿男方经济损失。
房产证登记房屋为单独所有,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崔小某陈述其父母分居十几年,张某提出其与崔某早已分居,崔某亦有类似表述,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张某、崔某分居情形。若分居之情况属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仍未构成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事由。张某、崔某未提供书面之夫妻财产契约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使存在此类约定,也仅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限,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本案张某、崔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之案涉房屋,虽只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购买房屋是否存在借款以及由谁进行偿还之债权债务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由于崔某对案涉房屋具有潜在的应有份额,故该房屋份额构成崔某可用以偿还个人债务之财产。
持离婚协议书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单方申请条件。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该房屋本来即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案例一,二审以主体不适格改判驳回子女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