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案例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如果女方存在再婚、与他人同居、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或允许他人居住使用、对该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破坏等任意情形,女方即立刻丧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男方可随时要求女方腾离该房屋,并有权要求女方赔偿男方经济损失。
房产证登记房屋为单独所有,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崔小某陈述其父母分居十几年,张某提出其与崔某早已分居,崔某亦有类似表述,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张某、崔某分居情形。若分居之情况属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仍未构成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事由。张某、崔某未提供书面之夫妻财产契约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使存在此类约定,也仅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限,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本案张某、崔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之案涉房屋,虽只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购买房屋是否存在借款以及由谁进行偿还之债权债务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由于崔某对案涉房屋具有潜在的应有份额,故该房屋份额构成崔某可用以偿还个人债务之财产。
持离婚协议书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单方申请条件。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该房屋本来即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案例一,二审以主体不适格改判驳回子女的诉求)
结婚半年即离婚,结婚时的赠房如何处置结婚时签订赠与房产“爱的合约”,房产过户后不出3个月双方分居,女方起诉离婚。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受赠房屋具有彩礼性质,判决女方在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案涉房屋归还男方。
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和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分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购房款来源是夫妻存款还是借款,均不能改变房产的性质。如果购房款确实属于借款,可以由出借人另行主张权利。
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确认不动产权属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经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即生效。该约定仅产生债权效力,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确认不动产权属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行使受到阻碍时起算。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能对半分吗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