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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案例专栏简介

离婚房产案例

  • 再婚家庭,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申报时以男女双方以及各自的子女为申请人,后登记在男女双方以及一方女儿三
    日期:2018-10-20 点击:398次

    再婚家庭,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申报时以男女双方以及各自的子女为申请人,后登记在男女双方以及一方女儿三人名下,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涉及其他成员,离婚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

  • 丈夫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的家庭成员填了妻子、岳父和继女。法院认为这套经济适用房归家庭(全体家庭成
    日期:2018-10-20 点击:504次

    丈夫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的家庭成员填了妻子、岳父和继女。法院认为这套经济适用房归家庭(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而不是只归该夫妻共有

  •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下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的适用
    日期:2017-12-17 点击:452次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下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四项原则,即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帮助原则。这四项原则虽然考虑了对相关各方的保护,但是在现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下,对于将来购房时被认定为“二套房"一方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全性

  • 原配偶对申请政策性住房有贡献的,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日期:2017-12-17 点击:313次

    原配偶对申请政策性住房有贡献的,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 承诺与赠与
    日期:2017-12-17 点击:1101次

    承诺与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日期:2017-12-17 点击:208次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该条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所购房屋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一般规定,而将只赠与给出资一方子女作为例外

  • 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登记其名下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问题
    日期:2017-12-17 点击:218次

    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登记其名下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问题对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处理的理解及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 分割家庭共同所有房屋的离婚协议是部分无效还是完全无效
    日期:2017-12-14 点击:330次

    分割家庭共同所有房屋的离婚协议是部分无效还是完全无效《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一方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资金可以作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的考量因素
    日期:2016-11-30 点击:315次

    一方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资金可以作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的考量因素财产分配应以财产自身构成情况作为分割基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不宜脱离该基础片面适用。离婚后,男女双方所得财产均具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功能,不应仅局限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财产上。

  • 李静秋与傅永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30 点击:674次

    李静秋与傅永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三人金花济未到庭发表意见,其向法院提供书面意见称,原告未就其将居住的房屋交还提供证据,故无权解除合同。同时,原告出售房屋,收取了购房款,故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与案外人王桂丽之间的债务关系,与第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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