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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案例

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申请获得了经济适用房。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

日期:2018-10-2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3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申请获得了经济适用房。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

典型案例: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绍越民初字第4107号

【要点】经济适用房是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系家庭共有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5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日生育女儿,取名余**。

【法院认为】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所涉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系家庭共有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且尚未办理房产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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