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申请获得了经济适用房。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
典型案例: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绍越民初字第4107号
【要点】经济适用房是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系家庭共有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5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日生育女儿,取名余**。
【法院认为】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所涉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系家庭共有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且尚未办理房产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