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案例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私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离婚时应少分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内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父母离婚时将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子女主张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系其仅依据夫妻内部的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的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22年3月,雷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女方去世前,属共同共有,在女方去世后,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女方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故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赠与儿子,但对男方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女方无权赠与他人。即本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成年后双方离婚是否有权分割?阙某和邓某无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阙某和邓某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邓某甲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邓某甲,离婚时应作为邓某甲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子女房屋协议能否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的顺利达成是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赠与不同于传统中的普通民事赠与,其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在原有婚姻基础上对财产分割的平衡处理,是夫妻双方对身份和财产综合博弈的结果。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赠与协议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刘某某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