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的家庭成员填了妻子、岳父和继女。法院认为这套经济适用房归家庭(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而不是只归该夫妻共有。
典型案例:张甲与冯甲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杭拱民初字第333号
【要点】原告在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经济适用房,法院认为案涉经济适用房申购时间虽为原、被告结婚之后,购房款项来源于被告父亲张乙,但系以原、被告及家庭成员刘乙、冯乙名义共同申请,准购证注明申购人口为4人,且缴款收据中也列明缴款人为4人,因此该房屋应属家庭共同财产,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法院查明】
冯甲1997年1月13日与前夫刘甲在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7年7月12日冯甲与张甲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11月,以张甲为申请人填写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请表,申请表配偶及家庭成员栏为冯甲及冯乙(系冯甲父亲)、刘乙(系冯甲与刘甲之女)。2007年12月16日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发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内容为:申请人张甲、配偶冯甲及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资格,家庭申购人口为4人,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的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2008年4月1日,张甲在承诺书中签字,承诺:2007年12月31日就长睦邻里人家某苑5幢1单元902室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书》,向某某公司申请分两期付款,即2008年4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2008年6月20日付清剩余房款143893元。2008年3月24日,张甲父亲张乙将其帐户中的160000元转入冯甲存款帐户,2008年4月1日该款项被全部转取和现取,其中的100000元被冯甲2008年4月7日用于向某某公司支付首付款100000元,2008年5月29日张乙又向某某公司汇款110000元。2008年7月9日,华元某某以张甲、冯甲、刘乙、冯乙为缴款人,开具了243893元的房款收据。之后原、被告经常某某争吵,2009年6月后甚至为此几次报警,2009年10月29日上塘派出所出警后曾为冯甲开具验伤通知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张乙以350000元的价款转让了位于本市荣某某8幢3单元403室的房屋(房款开具发票时间为2008年4月14日)。
【法院认为】
原告冯甲与被告张甲虽属自主婚姻,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较多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分割本市丁桥邻里人家某苑5幢1单元902室经济适用房的请求,被告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产权性质有别于普通商品房,故分割经济适用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案涉经济适用房申购时间虽为原、被告结婚之后,购房款项来源于被告父亲张乙,但系以原、被告及家庭成员刘乙、冯乙名义共同申请,准购证注明申购人口为4人,且缴款收据中也列明缴款人为4人,因此该房屋应属家庭共同财产,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