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案例
前夫债主申请执行女方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虽被查封时登记在徐某、郭某名下,但离婚调解书已确定房屋归徐某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自调解书生效时即变更至徐某名下。张某申请执行徐某名下的房产于法无据。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请求阻却人民法院执行涉案房产的理由成立。徐某同时提出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裁判,故如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协议转移夫妻共同房贷为一方 法院:未获得债权人同意不发生效力虽然王先生抗辩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李女士归还,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认为在A银行发放贷款时王先生、李女士确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也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A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A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享有房屋居住权利,再婚后能否居住在物权编中也新增了“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如果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享有居住权,但是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需要采用书面合同确立,且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离婚一年后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 法院认定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马某与张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某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出具体说明,未就马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出分割。因此,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张某有权向马某主张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名下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一半份额44214.22元。
夫妻双方婚后都居住在A市多年。婚后在省会城B市购得房产一处,现一方起诉离婚,并涉及位于B市房产的财产分割,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夫妻一方在婚后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出售,以售房所得款为主要出资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现诉请分割该套房屋,如何把握分割规则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法院查封夫妻共有房屋的,能否拍卖配偶的财产份额法院执行夫妻共有房屋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份额,而不得执行其配偶应得的财产份额。若夫妻未约定共有房屋份额,亦未能提供购买该房屋出资额的相关证据,应视为等额享有,法院可以处置该房屋50%的份额并应保障配偶的优先购买权。
婚都离了,还能再要求分割房产吗关于涉诉宅院内原有的六间北房的归属。前述房屋原系双方婚内共同购置所得,未分割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但之后双方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处理,即约定房产归池先生所有。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视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一方后,可以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3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