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申报时以男女双方以及各自的子女为申请人,后登记在男女双方以及一方女儿三人名下,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涉及其他成员,离婚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
典型案例: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1015号
【要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中除原被告外其他家庭成员,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查明】
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14年2月2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被告王某系被告史某之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5月购得杭州市江干区后珠农港苑4幢1单元1301室房屋(建筑面积83.04平方米)一套,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史某、王某。该房屋申请是以四人名义,而产权办理后为三人,原告儿子不在产权人名单上。
【法院认为】
对于张某要求江干区后珠农港苑4幢1单元1301室判归其所有的诉请,因该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涉及其他成员,本案不予处理,张某可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