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一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继续履行后,涉案房屋便无法再进行权利保护顺位的确认,其他买受人再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当事人对标的、数量以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如果约定将来一定期间仍须另行订立合同,就应认定该约定是预约而非本约。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其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影响签订合同的效力。权属证书取得后,能够证明买卖事实发生在限购政策出台前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仍应判决卖方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出卖人一房二卖时应对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签订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各个房屋买卖合同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擅自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合同重要条款行为的效力认定本案中,从双方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可以看出,王某仅在支付定金,尚无须支付首付款时,顾某明就要履行交房义务,这也是在顾某明自身债务繁重,履行能力较差的基础上,双方为保障交易安全而作出的约定。关于首付款支付方式,在案涉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以购房款直接清偿银行贷款的履行方式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合同目的的实现,抵押权涤除亦为合同后续履行的前提基础。
定金罚则的可归责性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并实际交付定金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后未按约网签系双方对于新增税费的承担主体有不同的理解,始终未达成一致,并非任何一方恶意违约所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返还定金的规定,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没收定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236条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